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印发《关于促进增量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增量配电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措施》提到,支持增量配电网建设新型储能,增量配电网应将新型储能作为电网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满足增量配电网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和灵活调节能力需求。

鼓励在增量配电网内建设独立新型储能设施,可作为独立市场主体运行。在充电时作为电力用户,可与增量配电网内的发电企业进行电力交易,在满足增量配电网“自我调峰”的前提下,仍有富裕充电能力时,可作为电力用户参与自治区级电力市场交易,也可通过参与自治区级电力市场交易从自治区级电网购电进行充电;在放电时作为发电企业,与增量配电网内的用电企业进行电力交易。独立新型储能设施向增量配电网送电的,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鼓励增量配电网内的用电企业自行建设用户侧新型储能设施,满足自身电力需求,不得向其他用电企业供电。用户侧新型储能设施与其所属用电企业视为同一市场主体,作为电力用户开展电力交易,充电电量纳入该用电企业用电量统一结算。

鼓励增量配电网内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鼓励在增量配电网内建设虚拟电厂,聚合新型储能、分布式新能源、可调节负荷等各类调节资源,运用数字化、智能化等先进技术,协同参与电力系统运行和电力市场交易。

《细则》提到,接入增量配电网的新型储能等调节资源应在配电区域内建设,可与增量配电网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鼓励由增量配电网供电的用电企业建设长周期新型储能等调节资源,满足电力保供和安全生产要求。

接入增量配电网的新型储能等调节资源,在满足增量配电网“自我调峰”的前提下,仍有富裕充电能力时,可作为电力用户参与自治区级电力市场交易,从自治区级电网购电进行充电,充电行为需遵守交易规则和相关政策要求。

接入增量配电网的新型储能等调节资源应满足安全生产各项标准和政策要求。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要求配置应急电源的用电企业,应按要求配置应急电源。    

原文可见:《关于促进增量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增量配电业务管理细则(试行)》